六龜林業循環場域正式啟用 打造森林永續價值鏈助攻淨零 | 中央社訊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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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龜林業循環場域2/26揭牌啟用 見證國產材循環經濟新里程碑 | 中央社訊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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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龜林業循環場域2/26揭牌啟用 見證國產材循環經濟新里程碑 | 中央社訊息平台
國產材諮詢媒合中心
國產材諮詢媒合中心正式啟用 一站式服務 深化國產材應用 | 中央社訊息平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210 14:04:15) 產銷的供需媒合,是重振國產材產業,提升自給率的重要關鍵,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命名為「國產材諮詢媒合中心」,今(10)日正式揭幕啟用,從使用端需求,發揮創意打造國內首座整合木竹材應用諮詢與產銷媒合服務的專業平台,未來建築與室內設計師、裝修業者及一般消費者,皆可透過該中心更快速便利取得國產材產品資訊與專業諮詢服務。
「國產材諮詢媒合中心」,今(10)日正式揭幕啟用。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署長林華慶表示,國產材具備來源可追溯、碳足跡低及友善生產等優勢,是我國森林永續經營與淨零轉型的重要戰略資源。
「國產材諮詢媒合中心」整合國產材產品完整資訊,並設有規格材料展示區,提供應用技術諮詢及廠商媒合等服務,一站式協助使用者快速找到合適的國產材製品。
與會貴賓合影。
國產材諮詢媒合中心實景。2022-08-09。國產木材有標章 誠信治理商譽揚
2022-07-08。規格材CAS驗證、應用指南出版加持
國產材進軍建材市場
振興國產木竹材產業,能提供即選即用且品質穩定的規格化木材,是其中極為關鍵的一環。林務局今(8)日宣布規格化國產木材的兩項推動成果,包含在北中南東輔導成立並通過臺灣優良農產品(CAS)林產品驗證的5家備料場,以及出版應用工具書。並於現場展示多種CAS規格材及其實際應用的模型或製品,包括:甫在德國綠建築大賽奪得建築獎第一名的「台灣厝」、治山防洪攔砂壩的木格框及野生動物救傷運輸籠,展現CAS規格材的多元應用實績,消費者除可於各家備料場挑選合用的樹種、尺寸及材積,亦能透過林務局新出版的《常用國產材應用於公共工程參考手冊》,獲取詳實的採購指引。
林務局說明,選購通過CAS驗證的規格材,不論是用在建築、裝潢、歷史建物的整建、治山防洪工程,或是家俱、家飾、手作材料等,都已可方便取得,安心使用。林務局輔導的5家CAS規格材備料場,每家至少備料100立方公尺以上規格材,包含正昌製材有限公司、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大實驗林管理處實習工廠、昆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明昇木業5家。
使用國產木竹材 淨零碳排第一步
林務局局長林華慶表示,自2017年開啟「國產材元年」,林務局即積極推廣臺灣木竹材使用,期盼振興木、竹兩大永續生產體系,其意義除了減少碳足跡、增加固碳,更可促進本土林業產業鏈之復甦、振興山村經濟,目前已納入2050年碳中和的重要路徑。
國家標準把關品質 參考手冊協助選購
以往由於量能不足,國產木材長年以來均以客製為主要交易市場,從未有規格材之生產,也導致公共工程或建築、裝修等相關採購的困難。為了突破困境,林務局積極協調,除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公共工程投標須知中,已修正將國產木、竹材增列為公共工程建材之採購項目、「MIT」及「綠建材」標章驗證條件,「台灣木材」商標產品義已納入環保標章產品及機關綠色採購項目。
國產材打開知名度後,公共工程應用上亟需能提供編列預算、核定底價及估價投標依據的工具書。林務局近日也出版《常用國產材應用於公共工程參考手冊》,協助使用者更得心應手地規劃利用國產木材,容包含國產木材種類介紹、可提供之品質(包含等級區分材)與規格產品、工程防腐處理以及檢核方法等,並訪談合法經營的木材業商,分析合理之產品規格及價格製表,協助各工程主辦單位、設計單位或民間營造廠商,快速上手國產材的應用。
林務局指出,相較於鋼骨構造或鋼筋混凝土構造,無論是材料製程或整體建築,木竹構造建築都有較低的碳排放量及量體輕的優勢,透過現今改質、層積材等技術,也已克服木竹材過往易燃、易腐、脆折等缺點。加上原本即有良好的隔熱、隔音、耐衝擊、健康、芳香、美觀等效果,非常適合作為室內裝修材料,是有益身心的永續消費。
林務局表示,臺灣木材朝向品牌化發展,從生產端和消費端雙管齊下的推動政策,已有具體成效,請消費者安心選購CAS驗證通過的規格材及其他有驗證標章保證的臺灣木材。
今日上午林務局也舉辦「111年國產材特性與應用研討會」,邀請學界與業界專家,就國產木竹資源與供給、CAS木材應用於低碳建築、木竹材防腐等加工技術之提升、國產木竹材應用於現代及傳統建築之案例討論,也將有陽明交大團隊以「台灣厝」木構作品參加德國綠建築大賽榮獲「建築項目金獎」「創新項目銅獎」的經驗分享等,讓大家瞭解台灣木竹材應用在建築上的突破。
國產材身分證再進化! 納入竹產品溯源制度大瘦身 | 中央社訊息平台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農授林務字第1081740446號 |
訂定「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生產者之產品合法性責任,發給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以下簡稱追溯條碼,圖樣如附件一),揭露生產者資訊,區隔國產及進口林產品,促進合法林產品交易及在地生產、在地消費,特訂定本規範。
二、追溯條碼適用範圍為國產林產物及林產加工品。
前項所稱林產加工品之品項,由本會公告之。
三、申請對象如下:
(一) 學校或學校之實(試)驗林。
(二) 林(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團體(林業合作社)。
(三) 森林所有人。
(四) 林產加工經營業者。
(五) 木工文藝創作者。
(六) 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四、追溯條碼之申請、審查及發放作業流程,如附件二;權責分工事項,如附件三。
五、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如下:
(一) 申請作業:
申請者應於「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以下簡稱生產追溯系統,網址https://qrc.forest.gov.tw)完成資料登錄,列印「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四),並檢附下列文件,郵寄或親送至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1、身分證明文件:
(1) 森林所有人、木工文藝創作者: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影本。
(2) 學校或學校之實(試)驗林、林業合作社、林(農)企業機構或農民團體、林產加工經營業者: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設立登記文件(具統一編號或許可立案之字號)影本。
(3) 依第三點第七款規定,經本會專案核准者,檢附本會核准文件之影本。
2、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如附件五)。
3、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使用契約書,並經申請者簽章(以下簡稱契約書,如附件六)。
4、其他經審查單位指定之文件。
(二) 初審作業:
初審單位(本會指定或遴選之團體/機構)應核對申請書表(包括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契約書及其他文件等)及生產追溯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並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經初審符合者,將該申請書表送本會林務局辦理複審。初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三) 複審作業:
1、複審單位(本會林務局)應確認初審單位所送申請書表無誤,並審查申請者及產品簡介之妥適性,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作業。
2、經複審符合者,由複審單位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送請追溯條碼發放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發放管理單位)辦理發放作業,申請書表由複審單位留存備查。
3、複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並副知初審單位,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送初審單位;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四) 發放作業:
1、通過複審者,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方式,於三個工作日內透過生產追溯系統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寄送驗證碼給申請者,申請者登入生產追溯系統並經系統驗證無誤後,自行下載追溯條碼電子檔。
2、前揭發放管理單位,由本會指定或遴選相關團體或機構為之。發放管理單位應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報請本會核定後實施。
六、異動變更程序如下:
(一) 申請者登載於生產追溯系統之資料有異動變更時,應自行於該系統登錄辦理變更作業。但涉及申請者姓名、單位名稱及產品名稱之變更者,應列印申請表,向初審單位申請,經初審單位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複審單位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後,其符合者,由發放管理單位更新生產追溯系統資料;不符合者,由審查單位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還其申請資料,並暫停申請者使用生產追溯條碼,直至申請者資料補正符合本規範。
(二) 前款之異動變更項目如涉個人姓名之變更者,須同時檢附身分證影本;涉及申請單位之名稱變更者,須另行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文件影本。
七、申請終止使用程序如下:
申請者不再使用追溯條碼時,應於生產追溯系統申請終止使用,經初審、複審單位確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料無誤後,由複審單位終止其使用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
八、追溯條碼之使用及管制規定如下:
(一) 申請者使用追溯條碼,限於其在生產追溯系統所登載之產品,並應以印製黏貼或套印等方式,用於其生產、集貨、運銷之林產物及林產加工品本身或包裝資材上。但以散裝、裸賣方式銷售或廣告行銷,得以告示牌或其他方式進行行銷、宣傳行為,不受前開使用方式限制。
(二) 申請者使用條碼,以其能對最終銷售型態負完全責任之林產物及林產加工品為限。
(三) 追溯條碼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申請者應妥善管理以防止他人冒用。
九、追蹤查核程序如下:
(一) 對發放管理單位之稽核:
本會得採不定期方式至發放管理單位進行稽查,實地審查其相關作業是否確依所訂定之作業規定辦理,稽查範圍並應包括其所保存之相關追溯條碼發放管理作業紀錄等事項。
(二) 對申請者之實地查證:
1、初審單位應對所受理審查之申請案件進行實地查證及輔導(項目如附件七)其查證件數由本會林務局納入年度計畫規劃辦理。
2、本會林務局得不定期派員會同初審單位至轄區內申請者生產、集貨或運銷之場所,進行生產追溯系統內容與實際現況相符性之抽(複)查。
(三) 產品標示查核:
本會林務局應抽查貼有追溯條碼之林產物及林產加工品,檢視其在生產追溯系統之網頁內容與外包裝資訊是否相符,以及申請者專屬網頁資料內容之合宜性,其查核件數由本會納入年度計畫規劃辦理。
(四) 消費者反映事項之查證:
發放管理單位應就消費者於生產追溯系統線上或服務電話反映事項,通知相關權責單位進行查證。
(五) 辦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查證及查核作業,其結果應填報於生產追溯系統。
十、追溯條碼之暫停、終止使用及處置規定如下:
申請者除依第七點規定申請終止使用追溯條碼外,倘經依前點規定辦理相關查核(證)結果,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按其所訂方式處理:
(一) 經實地查證確認申請者已不再使用追溯條碼,由複審單位終止其使用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申請者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複審單位申復。
(二) 產品標示查核有網頁內容與外包裝資訊不符或網頁資料內容不合宜者,由查核單位通知複審單位暫停其使用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改正及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申請者應於改正期屆滿前向複審單位申請恢復使用;屆期未改正者,由複審單位逕予終止其使用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
(三) 經終止使用追溯條碼權利之使用者,須經一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得重新申請。
(四) 經暫停或終止使用追溯條碼之申請者,應收回或塗銷已黏貼(或套印)、印製於告示牌或其他使用方式之追溯條碼。
(五) 有冒用或仿冒情事、或經暫停或終止仍繼續使用追溯條碼者,依刑法等相關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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