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0日 星期日

公共工程採用自動化及預鑄化規劃設計參考指引

 


公共工程採用自動化及預鑄化規劃設計參考指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鼓勵機關推動公共工程時,朝自動化及預鑄化方向辦理規劃設計,於合理預算下達到減省作業人力物力、提升施工精度、有效縮短工期、降低施工風險、促進節能減碳及環境友善之目標,特訂定本參考指引。



規定

說明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鼓勵機關推動公共工程時,朝自動化及預鑄化方向辦理規劃設計,於合理預算下達到減省作業人力物力、提升施工精度、有效縮短工期、降低施工風險、促進節能減碳及環境友善之目標,特訂定本參考指引。

一、為解決營建業缺工,短中期除降低聘用外勞之計畫門檻、培育本土技術士外,推動營建自動化及預鑄化亦為長期方案,具體作法為研擬規劃設計參 考指引供機關參辦。

二、本參考指引之目的為減省人力物力、提升精度、縮短工期、降低施工風險、促進節能減碳及環境友善。

 

二、本參考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動化:指於工程生命週期中,就規劃設計、施工技術、施工機具、營建管理、營建材料等面向,採用代替、減輕人力或簡化程序之方式、技術或產品,以增進效率、效能,進而提升生產力。

(二)預鑄化:指透過事前規劃設計,將整體或部分構造拆分為個別構件,於工廠製作生產後運送至工地現場進行組裝。

將本參考指引自動化及預鑄化之用詞予以定義,俾使概念明確。

三、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需於計畫階段評 估市場工料供應條件及下列工程特性,依需求優先朝自動化及預鑄化方向辦理規劃,並據以納入設計:

(一)工程本體或組成構件數量大,可朝大量重複方式進行者。

(二)工程本體或組成構件具模組化生產特性者。

(三)同類型工程案量大,可整合不同區域以提升整體需求量,以降低單位 成本及設計人力者。

(四)可朝規格化設計量產,並通案性採用之設施。

(五)因現場施工條件造成施工困難、動線不佳,或影響人員安全、交通、各項公共服務者。

(六)其他例如經檢討朝自動化及預鑄化方向辦理,有利於工程生命週期中達成減省人力、提升精度、縮短工期、保障安全者。

列舉可優先適用之工程特性,包括具有構件數量大且重複、可模組化生產、需求量大、產品可通案性使用、施工條件不佳等因素

四、公共工程採用自動化及預鑄化,規格形式需力求單純化及標準化,機關並自計畫階段即考量整體性,依計畫目標及需求妥適訂定規格,並據以合理概估經費,落實於全案生命週期。

一、設計單純化及標準化目的係為避免同一工程之構件形式尺寸過於複雜導致成本提升、管理不易之情形。

二、考量公共工程計畫執行的順序,係先有計畫再有預算,公共建設計畫全生命週期各階段均需扣合原需求定位,制定妥適之造標準,並從預算編列、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各階段,均依所設定之標準落實執行。

五、計畫階段需考量下列事項:

(一)自動化及預鑄化:依個案特性,就規劃設計、施工技術、施工機具、營建管理及營建材料等,採行適當自動化及預鑄化之方式、技術或產品。

(二)品質及安全:考量國內相關技術之成熟度,確保工程品質、結構安全及施工安全。

(三)成本及期程:依個案特性及期程需求,以合理之經費完成工程。

(四)維護及管理:考量未來維護管理方式,確保使用年限。

一、計畫階段需考量事項,包括品質、安全、成本、期程、維護管理等。

二、自動化及預鑄化工法與傳統工法具差異性,計畫經費需考量個案工程所採用之工法特性合理編列,並將機具設備資產折舊納入預算編列考量。

六、規劃設計階段需考量下列事項:

(一)就工程採行自動化及預鑄化之方式、技術或產品,檢討後續施工階 段所需協同之人員、機具、設備及作業。

(二)依檢討需進行大量設計及施工協同作業者,得考慮採統包方式辦理。

(三)所採用之材料,需考慮耐久性與維修及替換之方便性,並確認相關檢測規定國內有合格廠商,可落實執行。

(四)考量構件之製造、運輸、儲存、吊裝及揚重計畫,並編列必要費用。

規劃設計階段需考量事項,包括施工計畫、招標策略、材料特性等。

七、各工程計畫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符合機關工程特性之規劃設計階段作業指引,並得參考附表一、附表二等資料,依個案特性調整設計作法,使工程於生命週期各階段可達到所需功能效益。

各機關訂定各工程類別之規劃設計階段作業指引,可參考本指引附表一、附表二等資料,依個案特性調整設計作法,使工程於生命週期各階段可達到所需功能效益。

 

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管辦理自動化及預鑄化之工程計畫,宜建立推動機制,並納入前開規劃設計階段作業指引中;作法可參考下列方式:

(一)常用之施工構件力求標準化、量產化。

(二)採取鼓勵方式,提高相關廠商朝自動化及預鑄化方向辦理之意願(如訂定適當之評選方式、由機關推薦參與相關獎項等)。

(三)資源共享:如將適當案例刊登於公開發行之出版品,或建立資訊平台,適時上傳規劃設計階段作業指引、規劃設計成果(如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書圖預算等)、教育訓練課程資訊及教材等,呈現推動案例供其他機關參考、學習。

(四)舉行研討會、說明會,以利經驗交流。

(五)將優良案例納入員工教育訓練,以利經驗知識傳承。

(六)訂定檢討回饋機制,定期檢視已完工案件可再精進之項目(如設計構想、材料、工法、維護方式等面向),並視需要將執行經驗回饋至所訂規劃設計階段作業指引。

(七) 其他有助於推動之作法。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持續就常用工程類別及工程項目,分項盤點所需施工構件,儘量將規格、尺寸標準化;並透過鼓勵方式,提高相關廠商之意願,使個別工程朝自動化及預鑄化方向辦理,以創造需求市場,促進業者量產預鑄化產品,進而於逐步供需平衡下建立成熟產業鏈。

二、其他推動作法可朝資源共享、舉行研討會、說明會、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向進行,以呈現推動成果供其他機關參考、學習,並達經驗交流及知識傳承之目的。

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督導各工程單位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計畫及規劃設計階段,各審查層級機關需妥為檢視下列事項:

1. 工程是否具有第三點所列特性。

2. 作業成果是否已參採所訂規劃設計階段作業指引。

(二)適時統計分析各工程類型之案件數量、工程效益、推動案例分享數量等資料,俾呈現執行成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及審核各工程單位於計畫及規劃設計階段落實辦理,並適時統計分析執行成效。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本指引辦理。

本指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辦理。


附表一:各階段執行注意事項及依據


附表二:可自動化或預鑄化工程項目(含可標準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