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頒技術規範作業機制
一、部頒技術標準規範之作業程序
1.1步驟
部頒技術標準規範之編(修)訂應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1.進行規範研訂之基礎調查研究。
由草案研擬單位收集國內外相關規範及研發成果等資料,並進行所需之配合研究。
2.研訂規範條文草案。
依據基礎調查研究成果,由草案研擬單位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實務單位研擬規範條文草案,並進行條文之初審作業。若涉及新技術及新工法之規範,草案研擬單位應進行試作或試算,並召開研討會或公聽會,俟規範草案條文具體可行後,再報請交通部進行審定作業。
註:以上兩階段亦可同時進行。
3.進行審定作業。
由技監室邀集產、官、學界之學者專家組成「規範審議委員會」,
針對規範草案條文逐條進行複審事宜。
1.2規範草案之提出
1.期限
草案研擬單位應將完成之部頒規範條文草案,於每年1月底前
提送至技監室,以利預算之編列作業。
2.份數
提出規範條文草案時,應提送成果20份,以供進行複審之需。
1.3審定頒布
1.草案研擬單位提出之新訂規範草案時,由技監室會請需求使用單位決定是否頒布為部頒規範,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開會研議。另如為因應重大緊急事故,針對既有規範進行之部分內容增修時,則可將該規範修訂草案逕行複審作業。
2.複審作業係由技監室邀集該規範草案相關領域之產官學界之學
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採合議制方式進行審查。委員會組
成之人數得視規範草案內容之多寡決定之,一般新訂規範以17
至21人為原則。
3.頒布
複審通過之規範草案,由技監室依行政程序頒布為部頒規範。
二、規範格式:
1.採條文及解說(或說明)分列型式。
2.規範條文依章節分別列出,提列規範之原則性文字說明或採文字說明與計算公式並列之方式編寫。
3.解說(或說明)統編於規範條文之後,以提供條文之背景說明或條文之明確細節,使閱讀者易於瞭解規定條文之含意。
三、規範內容順序
3.1規範題目
1.用語宜簡明,並能說明規範之主要內容,而能與其他規範作
明確區隔。
2.避免使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命令名稱,
該法規定之命令名稱包括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
3.2序文部分
1.前言
(1)敘明規範之編撰緣由,及其背景說明。
(2)敘明規範係依據獲得共識之程序而頒布。
(3)敘明規範編訂之原則。
2.目錄
(1)包括各章節之標題、參考文獻、附錄及其所在之頁數。
(2)目錄之編排應依章、節、附錄、參考文獻、表及圖等順序編排之。
(3)圖目錄:包括各章節之圖及其所在之頁數。
(4)表目錄:包括各章節之表其所在之頁數。
3.3實質內容
1.總則
(1)總則應置於規範之最前端,其內容包括:訂定規範之依據及
界定規範之功能、適應用範圍或限制之處,必要時亦可說明
規範內容所未涵蓋之範圍。
2.名詞定義(專有名詞)或符號說明
(1)規範中特有之術語,或有別於一般習慣上所接意義之名詞,須予以定義。
(2)所用各類符號,在第一次出現時應詳細說明。
(3)符號編排順序之原則:
a.以字母之順序編排之。
b.大寫字母應置於小寫字母之前。
如:(A,a,B,b,etc.):
c.英文字母具下標記者置於無下標記字母之後;另下標記如為數字者,應置於下標記為英文字母者之後。
如:(B,b,C,Cm,C2,c,d,dext,dint,d1,etc.):
d.希臘字應置於英文字之後。
如:(Z,z,A,α,B,β,…Λ,λ,etc.):
e.其他特殊符號
3.規範正文
(1)正文由章所構成,通常由第一章總則開始依序編號。各章須有標題,且應置於該頁之中央。
(2)章由節所構成,各章內之分節及子節須依序編號,且各節應有子標題。如1.1(第一章第一分節),1.1.1(第一章第一分節第一子節)。
(3)各分節或子節內如需編號,則依1、(1)及小寫英文字母之順序編排之。
(4)表、圖須有標題說明內容,表之標題須位於表之上方,而圖之標題則位於圖之下方;標題前須依章節依次編號。如表3.1、表3.2(第三章第一個表,第二個表);圖5.1、5.2(第五章第一個圖、第二個圖)。若表、圖擷取自參考文獻,則須標註來源。
4規範解說
(1)提供規範條文之背景說明或條文之明確細節,使閱讀者清楚條文之含意。
5.附錄
(1)附錄應依照其在內文出現之順序編排,並以大寫英文字母A.B.C‥‥編號。
6.參考文獻
(1)參考文獻中之中外文期刊(書籍或報告),其編排應按文中引用先後次序排列編號,須依次列出作者、標題、期刊名、卷冊數、頁碼、年月數等。於本文中引用時,一律用中括號〔〕,括號內為該文獻之編號。
(2)參考文獻如取自網頁時,應敘明完整之網址。
3.4規範之字型
1.規範內容之中文字型採用標楷體,阿拉伯數字及英文字母則採用新羅馬字型(Times New Roman)。
2.規範序文部分之頁碼以小寫羅馬數字即i、ii‥‥‥編排;實質內容部分之頁碼則以阿拉伯數字編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