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委託臺灣建築學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業務」。
依據:
一、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3項。
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公告事項:
一、委託防火認可項目:
(一)裝修耐燃材料。
(二)防火牆(室內防火牆/防火外牆)。
(三)防火門。
(四)防火窗。
(五)防火捲門。
(六)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
(七)建築用門遮煙性能。
(八)建築物鋼骨被覆材。
(九)防火屋頂板。
(十)防火樓板。
二、防火認可項目有效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3年3月15日。
三、委託隔音認可項目:
(一)空氣音隔音性能。
(二)樓板衝擊音隔音性能。
(三)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性能。
四、隔音認可項目有效期限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內政部110.12.02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8014號公告
主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業務」。
依據:
一、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3項。
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公告事項:
一、委託建築物避雷設備認可項目。
二、建築物避雷設備認可項目有效期限自110年12月2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
內政部110.8.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3054號公告
主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業務」。
依據:
一、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3項。
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公告事項:
一、委託防火認可項目:
(一)第一分組(裝修耐燃材料)
(二)第二分組(室內防火牆、防火外牆、防火門、防火窗、防火捲門、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防火維修門、建築用防火電梯門、建築用門遮煙性能、)。
(三)第三分組(建築物鋼骨被覆材、防火屋頂板、防火樓板、防火木質膠合梁柱)。
(四)第四分組(防火閘門)。
二、防火認可項目有效期限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3年4月23日。
三、委託隔音認可項目:
(一)空氣音隔音性能。
(二)樓板衝擊音隔音性能。
(三)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性能。
四、隔音認可項目有效期限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
內政部110.7.16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9851號公告
主旨:公告委託臺灣建築學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業務」。
依據:
一、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3項。
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公告事項:
一、委託防火認可項目:
(一)裝修耐燃材料。
(二)防火牆(室內防火牆/防火外牆)。
(三)防火門。
(四)防火窗。
(五)防火捲門。
(六)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
(七)建築用門遮煙性能。
(八)建築物鋼骨被覆材。
(九)防火屋頂板。
(十)防火樓板。
二、防火認可項目有效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3年3月15日。
三、委託隔音認可項目:
(一)空氣音隔音性能。
(二)樓板衝擊音隔音性能。
(三)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性能。
四、隔音認可項目有效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3月7日止。
內政部110.9.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4586號公告
主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業務」。
依據:
一、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3項。
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公告事項:
一、委託防火認可項目:
(一)第一分組(裝修耐燃材料類)。
(二)第二分組(室內防火牆、防火外牆、防火樓板、防火門、防火窗、防火捲門、建築用防火電梯門、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類)。
(三)第三分組(建築物鋼骨被覆材、防火屋頂板、防火木質膠合構件(梁、柱)類)。
(四)第四分組(建築用門遮煙性能)。
二、防火認可項目有效期限自110年9月11日起至113年3月25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台內營字第1100804131號 | |
修正「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部 長 徐國勇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修正規定 一、本要點依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下列各款之一: (一)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或新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 (二) 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 三、申請認可之案件,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委託之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辦理。 依前項規定應檢具之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試驗報告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原認可期限屆滿重新申請認可延續者,應加具歷年追蹤查核文件辦理性能規格評定書。 前項評定專業機構未指定時,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審查並認可之: (一)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 申請產品為進口者應檢具申請評定材料之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授權代理證明文件,並應註明產品之種類、型號、代理時限,責任歸屬等事項,並由所有權人及代理人共同簽章。 (三) 申請產品構造說明圖。 (四) 詳細之施工圖說資料與建築介面施工詳圖。 (五) 標準施工方法。 (六) 相關之測驗、分析、檢驗、研究報告或性能登錄資料。 (七) 國外引進者應附具國外相關法規標準規定。 (八) 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出具之材質成分證明、材料之物、化性能檢測報告、構成材料之規格證明文件、材料來源證明。 (九) 其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必要之資料。 四、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公司或商號者,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公司或商號者,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 申請產品名稱(型號)、種類、主要材料或構件、主要用途及性能。 (四) 申請認可事項應逐項詳為說明,所檢附書圖文件名稱並應編號。 五、性能規格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性能規格評定書編號、評定日期。 (二) 評定單位名稱、負責人及評定人員姓名、簽章。 (三) 委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公司或商號者,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 產品名稱(型號)、種類。 (五) 評定對象之主要材料或構件。 (六) 評定對象之主要用途及性能。 (七) 評定基準(規範或原則)以及評定或審查會議紀錄。 (八) 評定結果之判定,評定結果有效期限。 (九) 建議認可使用內容。 (十) 注意事項。 (十一) 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及資料。 六、試驗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但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該試驗項目之試驗機構未達二家或達二家未滿一年時,具有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認證,或檢具試驗報告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試驗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試驗報告書編號、試驗報告書日期。 (二) 試驗單位名稱、負責人及試驗操作人員簽章。 (三) 委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公司或商號者,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 產品名稱(型號)、種類。 (五) 試體之主要材料或構件。 (六) 試驗條件。 (七) 試驗結果及綜合判定。 (八) 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 七、申請認可之案件採用國外之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及資料為影本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或經授權認證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 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及所附申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或適當摘譯本。 八、試驗報告書所載日期應為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辦理性能規格評定書之申請日期,往前推算三年內所實施之試驗者,始為有效。其申請認可延續者,已依規定辦理追蹤查核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 產品已登錄於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最新產品、材料使用手冊或線上認證目錄者。 (二) 原認可期限屆滿,重新申請認可延續,原認可內容符合重新申請時之國家標準及本規則規定,且其試驗報告書所載日期為重新申請日往前推算六年內所實施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認可者。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未指定前項評定專業機構時,試驗報告書所載日期以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認可之申請日期往前推算之。 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委託之評定專業機構對於認可申請案件,認為不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將其不合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複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並通知申請人。 十、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委託之評定專業機構受理申請案件,經認可者,得發給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認可內容,適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十一、經認可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有效期限依各申請案之實際狀況規定之,最長以三年為限,並記載於認可通知書。 經認可之案件,申請人為延續原認可內容之有效期限,應由原申請人於有效期限終止前三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原認可證明文件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委託之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辦理。但評定專業機構未指定,且備具原認可通知書規定之相關書圖文件者,免備性能規格評定書。 十二、各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要點及追蹤查核要點由各性能評定專業機構擬定並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 十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委託之評定專業機構就依本要點申請認可之案件,僅就申請人所提之文件圖說或測試證明內容予以認可。申請人、發明人、出品人或試驗機構團體,如有偽造文書,出具不實證明,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撤銷認可證明文件,並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十四、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十五、已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而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申請適用於建築物者或本規則及其授權訂定之規範規定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合格者,準用本要點辦理。
|
內政部111.2.9台內營字第1110801242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臺灣建築學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性能規格評定項目:
(一)空氣音隔音性能。
(二)樓板衝擊音隔音性能。
(三)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性能。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內政部110.3.31台內營字第1100802917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性能規格評定項目:
(一)第一分組(裝修耐燃材料類)。
(二)第二分組(室內防火牆、防火外牆、防火樓板、防火門、防火窗、防火捲門、建築用防火電梯門、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類)。
(三)第三分組(建築物鋼骨被覆材、防火屋頂板、防火木質膠合構件(樑、柱)類)。
(四)第四分組(建築用門遮煙性能)。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
內政部110.3.25台內營字第1100803594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性能規格評定項目:
(一)第一分組(裝修耐燃材料)。
(二)第二分組(室內防火牆、防火外牆、防火門、防火窗、防火捲門、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防火維修門、建築用防火電梯門、建築用門遮煙性能)。
(三)第三分組(建築物鋼骨被覆材、防火屋頂板、防火樓板、防火木質膠合梁柱)。
(四)第四分組(防火閘門)。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0年4月24日起至113年4月23日止。
主旨:公告指定臺灣建築學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性能規格評定項目:
(一)「裝修耐燃材料」。
(二「防火牆(室內防火牆/防火外牆)」。
(三)「防火門」。
(四)「防火窗」。
(五)「防火捲門」。
(六)「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
(七)「建築用門遮煙性能」。
(八)「建築物鋼骨被覆材」。
(九)「防火屋頂板」。
(十)「防火樓板」。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考量本規則有關建築材料之認可制度,於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發布施行,迄今業已超過四十六年,整體制度已然成熟,為簡化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查核程序,縮短行政時效,並參考國外認證機制,同步與國外制度接軌,其行政查核工作得委託經指定之性能規格評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爰修正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增訂內政部得委託經指定之專業評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認可工作。
109-09-28。建築新材料改第三方認可,大幅縮短申請時間
簡化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查核程序,縮短行政時效
內政部表示,現行申辦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的專業廠商,取得性能測試報告書後,須至營建署指定的評定機構取得性能規格評定書,再至營建署申請認可程序,完成試驗、評定、認可3階段程序,約30個工作天,才能領到認可通知書。
這次修法考量建材認可制度從民國63年施行迄今,已超過46年,整體制度相當成熟,並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的認證機制,由民間機構認證,政府擔任監督者,因此,內政部於本(9)月24日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修正草案,簡化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查核程序,明定認可工作得委託經指定的性能規格評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縮短行政時效。
持續透過修法,落實後市場管理監督機制,確保建築物品質
內政部指出,依規定經認可的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的有效期限,最長以3年為限,認可期限屆滿應重新申請認可延續,每年營建署受理申請認可案量約600件。未來修法後,將委由指定評定機構分攤認可工作,將可大幅縮短認可核發時間。後續營建署將持續透過修法,落實後市場管理監督機制,以確保整體建築物品質。
109-09-24
為加快新穎建材應用在建築物上,內政部修法,未來申請建築新材料認可,可至內政部指定的評定機構同時完成評定及認可服務,約14個工作天就可收到認可通知書,透過一站式便民服務,可大幅縮短認可時間,每年預估有600件申請認可案受益。
內政部表示,現行申辦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的專業廠商,取得性能測試報告書後,須至營建署指定的評定機構取得性能規格評定書,再至營建署申請認可程序,完成試驗、評定、認可3階段程序,約30個工作天,才能領到認可通知書。
這次修法考量建材認可制度從民國63年施行迄今,已超過46年,整體制度相當成熟,並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的認證機制,由民間機構認證,政府擔任監督者,因此,內政部於今(24)日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修正草案,簡化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查核程序,明定認可工作得委託經指定的性能規格評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縮短行政時效。
內政部指出,依規定經認可的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的有效期限,最長以3年為限,認可期限屆滿應重新申請認可延續,每年營建署受理申請認可案量約600件。未來修法後,將委由指定評定機構分攤認可工作,將可大幅縮短認可核發時間。後續營建署將持續透過修法,落實後市場管理監督機制,以確保整體建築物品質。
預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民國109年6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90809752號內政部91.4.29台內營字第0910083424號令訂定;並自91.7.1實施
內政部91.4.29台內營字第0910082837號令訂定
內政部91.9.3台內營字第0910085543號令訂定
98.12.23修正第三點規定
三、具有第二點規定條件者,得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與條件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定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前項之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試驗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重新指定,重新指定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原指定期限屆滿重新申請指定者,應檢附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相當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水準之認證證明文件。
公告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專業機構
2020-07-08
主旨:公告指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性能規格評定項目:
(一)空氣音隔音性能。
(二)樓板衝擊音隔音性能。
(三)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性能。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起至112年7月 6日止。
內政部108.3.8台內營字第1080803523號公告
(一)空氣音隔音性能。
(二)樓板衝擊音隔音性能。
(三)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性能。
內政部107.4.24台內營字第1070806259號公告
(一)第一分組(裝修耐燃材料)。(二)第二分組(室內防火牆、防火外牆、防火門、防火窗、防火捲門、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防火維修門、建築用防火電梯門、建築用門遮煙性能)。(三)第三分組(建築物鋼骨被覆材、防火屋頂板、防火樓板、防火木質膠合梁柱)。(四)第四分組(防火閘門)。
內政部107.3.26台內營字第1070804690號公告
(一)第一分組(裝修耐燃材料類)。(二)第二分組(室內防火牆、防火外牆、防火樓板、防火門、防火窗、防火捲門、建築用防火電梯門、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類)。(三)第三分組(建築物鋼骨被覆材、防火屋頂板、防火木質膠合構件(樑、柱)類)。(四)第四分組(建築用門遮煙性能)。
內政部107.1.1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0567號公告
內政部106.11.14台內營字第1060816771號公告
(一)「防火牆」。
(二)「防火捲門」。
(三)「鋼骨被覆材」。
(四)「防火屋頂及樓板」。
(五)「表面裝修材料」。
(六)「防火窗」。
(七)「防火區劃貫穿部」。
(八)「建築用門遮煙性能」。
(九)「防火門」。
內政部106.6.2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8201號公告
(一)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之評定。(二)驗證下列項目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之評定:1.樓層避難安全性能。2.整棟避難安全性能。3.結構耐火性能。4.火災延燒防止性能。
公告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2023-01-17
主旨:公告指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化學研究所中科院青園實驗室)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
(一)建築用防火牆。
(二)建築用防火固定窗。
(三)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
(四)建築用防火門。
(五)建築用防火捲門。
(六)建築材料熱釋放率試驗。
(七)耐燃材料類(基材不燃性試驗)。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起,至117年1月5日止。
內政部111.12.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20706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建築用防火電梯門。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起,至117年1月5日止。
內政部111.6.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9818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驗證實驗室)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
(一)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
(二)基材耐燃性試驗。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1年6月3日起至116年6月2日止。
內政部111.2.7台內營字第1110801530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材料實驗室)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
(一)建築用防火門。
(二)建築用防火牆。
(三)建築用防火捲門。
(四)建築用防火固定窗。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1年2月12日起至116年2月11日止。
內政部111.1.5台內營字第1100819133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綠建材技術服務中心聲學實驗室)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
(一)空氣音隔音性能試驗。
(二)樓板衝擊音隔音性能試驗(僅限於15公分固定式RC基準樓板)。
(三)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性能試驗。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116年2月14日止。
內政部110.8.11台內營字第1100812690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防火閘門耐火測試實驗室)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建築用防火閘門耐火試驗」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起至113年8月10日止。
內政部110.8.9台內營字第1100812463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台灣防火科技有限公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
(一)建築用防火牆。
(二)建築用防火窗。
(三)建築用防火捲門。
(四)建築用防火屋頂。
(五)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9日止。
內政部110.6.24台內營字第1100809370號公告
主旨:關於貴中心申請新增「CNS15694材料耐燃性測試-不燃性試驗」為指定項目「基材耐燃性試驗」之試驗方法1案,同意所請,有效期限至原公告指定試驗項目有效期限111年6月2日止,復請查照。
說明: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中心110年5月31日塑驗字第529號函。
內政部110.4.16台內營字第1100804959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
(一)建築用防火捲門。
(二)建築用防火固定窗。
(三)建築用防火門。
(四)建築用牆壁。
(五)建築物貫穿孔道防火材料。
(六)建築用樓板。
(七)建築用樑。
(八)建築用屋頂。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起至115年6月8日止。
內政部109.8.28台內營字第1090814038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
(一)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
(二)建築用防火電梯門。
(三)建築用防火閘門耐火試驗。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18日起,至114年10月17日止。
內政部109.8.24台內營字第1090813670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防火實驗室)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
內政部109.8.18台內營字第1090812977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
(一)耐燃材料類(基材不燃性試驗)
(二)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
(三)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
(四)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驗
(五)建築物構造部分(承重牆)耐火試驗
(六)建築物構造部分(梁、板)耐火試驗
(七)建築物構造部分(柱)耐火試驗
(八)建築物構造部分(複合構件)耐火試驗
(九)建築物構造用防火被覆材料耐火試驗
(十)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
(十一)建築物防火設備(撒水幕系統)試驗
(十二)建築物構造部分(非承重牆)耐火性能試驗
(十三)建築物構造部分(屋頂)耐火試驗
(十四)建築產品對防火測試的反應-不燃性試驗
(十五)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
(十六)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起,至114年9月 29日止。
內政部109.7.21台內營字第1090812163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聲學實驗室)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依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6點。
公告事項:
一、試驗項目:
(一)空氣音隔音性能試驗。
(二)樓板衝擊音隔音性能試驗。
(三)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性能試驗。
二、指定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起,至112年7月21日止。
內政部109.4.13台內營字第1090804285號公告
內政部109.2.27台內營字第1090803367號公告
(一)建築用防火捲門。
(二)建築用防火牆(承重與非承重垂直區劃構件)。
(三)建築用樓板、屋頂。
(四)建築用樑。
(五)建築用柱。
(六)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
(七)建築物構造用防火被覆材料耐火試驗。
內政部109.2.13台內營字第1090801864號公告
(一)建築結構工法(牆、柱、樑、樓板系統)。
(二)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實驗法。
內政部109.1.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0656號公告
(一)空氣音隔音性能試驗。
(二)樓板衝擊音隔音性能試驗。
(三)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性能試驗。
內政部109.1.6台內營字第1080823647號公告
(一)建築用防火牆。
(二)建築用防火固定窗。
(三)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
(四)建築用防火門。
(五)建築用防火捲門。
(六)建築材料熱釋放率試驗。
(七)耐燃材料類(基材不燃性試驗)。
內政部108.6.26台內營字第1080810441號公告
(一)建築用防火門。
(二)建築用牆壁。
(三)建築用防火捲門。
(四)建築用防火固定窗。
(五)建築用貫穿孔道防火材料
內政部108.2.15台內營字第1080801635號公告
(一)空氣音隔音性能試驗。
(二)樓板衝擊音隔音性能試驗(僅限於15公分固定式RC基準樓板)。
(三)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性能試驗。
內政部108.2.12台內營字第1080801701號公告
(一)建築用防火門。
(二)建築用防火牆。
(三)建築用防火捲門。
(四)建築用防火固定窗。
內政部107.8.2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2947號公告
(一)建築用防火牆。
(二)建築用防火窗。
(三)建築用防火捲門。
(四)建築用防火屋頂。
(五)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
內政部107.6.6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9261號公告
(一)建築用防火捲門。(二)建築用防火固定窗。(三)建築用防火門。(四)建築用牆壁。(五)建築物貫穿孔道防火材料。(六)建築用樓板。(七)建築用樑。(八)建築用屋頂。
內政部107.4.25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6757號公告
內政部107.3.20台內營字第1070804378號公告
內政部106.9.28台內營字第1060814723號公告
(一)耐燃材料類(基材不燃性試驗)
(二)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
(三)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
(四)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驗
(五)建築物構造部分(承重牆)耐火試驗
(六)建築物構造部分(梁、板)耐火試驗
(七)建築物構造部分(柱)耐火試驗
(八)建築物構造部分(複合構件)耐火試驗
(九)建築物構造用防火被覆材料耐火試驗
(十)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
(十一)建築物防火設備(撒水幕系統)試驗
(十二)建築物構造部分(非承重牆)耐火性能試驗
(十三)建築物構造部分(屋頂)耐火試驗
(十四)建築產品對防火測試的反應-不燃性試驗
(十五)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
(十六)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
內政部106.8.28台內營字第1060812726號公告
(一)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
(二)建築用防火電梯門
內政部106.8.14台內營字第1060811918號公告
2017-03-24。公告指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材料實驗室)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100年6月21日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04507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
第 四 條
|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
|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
|
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
|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
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