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10月25日)工程管字第10600335410號
公有建築物之全生命週期防水工項參考注意事項
壹、 規劃設計階段
一、應考量基地氣候環境因素,以太陽照射為例,若於大量日照方向,採用大規模玻璃帷幕牆設計,將因長時日照加速防水材料之老化,而產生滲漏水問題。
二、宜引入維護管理團隊意見,簡化未來維護管理計畫之難度,避免過度追求美觀造型,而忽略維護管理之難度。例如屋頂落水頭可採高腳型式,較不易受落葉阻塞,而導致積水及後續之滲漏水問題。
三、對於特殊建築造型之個案,如不規則曲面之設計,雖富有建築美學,仍須考量施工可行性,故應於規劃設計時,研訂適當施工方式及順序,並使不同階段工程之施工界面有效妥適處理,避免因界面處理不當,造成滲漏水問題。
四、對於滲漏水風險較高之位置,如屋頂層、門窗周圍、地下室壁體及施工縫等,防水設計如下:
(一)地下室部分:
1、筏基底層應施作大底防潮層。
2、地下室外牆外側應施作防水層,外牆內側應設置排水導溝、留設排水管且建議施作複壁。
3、管線如穿越地下室外牆,須設置過牆管(套管預留、止水環、防水處理封塞)。
4、地下室頂版超挖部分應施作防水層。
5、地下室各層外牆混凝土澆置接縫處應設置止水帶。
(二)建築物外牆部分:
1、建築物之外牆(非結構牆)應配置適當之溫度鋼筋,以減少外牆混凝土因溫度變化產生裂縫而導致漏水。
2、地上各層之外牆與樓板間新舊混凝土澆置交接處之施工縫,應有適當之處理並施作防水層。
3、外牆之窗開口周邊,應施作防水層,其角隅處應特別加強。
(三)室內部分:
1、浴室及廁所之地坪及牆面應施作適當之防水層,底部角隅處應加強防水施作,牆面之防水層施作高度應達最高用水器具之高度以上。
2、浴室或廁所之牆面採用輕隔間系統時,除應採用防水之板材外,輕隔間牆下方應設高度10公分以上之防水墩座,並配合施作防水層。
3、樓板高程應配合地坪洩水坡度降低,以達順暢排水之效果。
(四)屋頂部分:
1、屋頂、露臺建議採用泛水收邊,且泛水應連續不中斷。
2、屋頂排氣墩座等均需施作泛水。
3、屋頂層之樓板及防水隔熱層,應有適當之坡度並規劃排水溝、落水頭,以達順暢排水之效果。
(五)宜考量防水填縫材料之使用年限及日後修繕之可能性。
貳、 招標階段
一、建議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時,將防漏水設計及措施納入採購評分項目,俾確保公有建築物之防滲漏水功能。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二、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七、標的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之說明。……十一、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
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技術可行性、……施工方法、……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三、功能。如……特殊效能……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使用者評價、……」。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5年6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04320號函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已列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態樣,其評選項目、評選子項及配分範例,可供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之參考。
參、 施工履約及維護及管理階段
一、要求相關施工團隊確實依據契約規範施作防水工程,包括門窗、玻璃、混凝土、帷幕牆、伸縮縫、工作縫與其他防水填縫之填縫材施作,及屋頂防水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相關規定,可參採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7921章 填縫材及第07505章屋頂防水層內容辦理。
二、定期巡檢、維修建物防水工程,並編列合理之維護及管理費用,以降低維護及管理階段發生滲漏水風險;除平時做好各項排水設施之清理工作,並應注意颱風、豪雨等氣象訊息,於颱風、豪雨來襲前屋頂或露台落水頭等導排水設施應做好清疏工作,保持暢通。地震後也應注意建築物受損狀況,避免未來可能發生之滲漏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