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2日 星期五

協調改善國內營造產業缺工現象。規劃設計階段導入「營建自動化」

 

公部門齊心合作 解決營造業缺工問題


110-02-12


為協調改善營造業缺工現象,工程會近期已邀集公部門及公會團體集思廣益,共同提出三大解決對策。短期為因應急需,應充份調查與釐清勞動力需求,合理化修正移工規定;長期為保障國內營造業勞工,應落實技術士之訓考用合一,並應鼓勵輔導廠商發展營建自動化。

工程會指出,營造業為國家經濟發展的火車頭產業,勞動人力充足可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提升經濟成長並間接帶動關聯產業發展及提升國人就業。考量缺工現象為公共工程流標及進度落後主要原因之一,工程會前於不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及不影響本國勞工權益之前提下,已協調勞動部分別於109年3月及7月合理修正公共工程之移工規定,因應急需。

工程會補充,為整體性思維從根本解決營造業缺工問題,提升本勞投入營造業之誘因刻不容緩,目前正推動「全面落實技術證照制度,強化技術士及技術工培訓及考用合一」,並由內政部檢討技術士設置與管理規定,後續將串聯技術人員之訓練、考照及聘用,依規定要求廠商落實聘用,由業主核實編列預算提高相對待遇,以吸引勞工投入。

另外,工程會亦與內政部推動「鼓勵輔導營建自動化,減少現場人力需求」,由源頭設計端要求採用自動化設計,並依產業創新投資抵減方式鼓勵廠商發展自動化作業,以減少對於基礎勞動力的需求。例如近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臺北萬華區社會住宅即採預鑄工法來執行。

工程會強調,營造業缺工問題不能僅依賴外籍營造工來補充,本國勞工培育及技術養成才是產業永續發展的基石。為保障國內勞工就業,將持續與相關機關合作,強化本勞之技術培訓與聘用,並推動營建自動化等配套措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90100818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沈 (先生或小姐)


主旨:為改善營造產業勞工短缺現象,提高執行成效,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其服務項目包含設計者,得將「營建自動化」納入評選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營造業近年來多次反映面臨勞工短缺之問題,為改善此一現象,本會109年11月16日召開「協調改善國內營造產業缺工現象會議」,分析其主因之一為營造業自動化尚不普及,致人力需求無法減少,而此觀念應於源頭之規劃設計階段即予導入。

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等。」另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十一、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

三、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其服務項目包含規劃或設計者,建議依上開規定,將「營建自動化」納入評選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以降低公共工程人力需求,提高執行成效。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109.12.10 工程會109年11月16日「協調改善國內營造產業缺工現象」會議紀錄,勞動部發言紀要內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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