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5。本部公告受理「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代訓機構遴選申請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5049&log=detailLog
2023-09-18。公告受理「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代訓機構遴選申請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3356&log=detailLog
2021-02-01。公告受理「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代訓機構申請
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0 年 3 月 5 日止。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附件「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作業要點」及公告附件規定
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作業要點內政部102.6.20台內營字第1020806157號令訂定
內政部110.1.6台內營字第1090821789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營造業法第九條第二項及本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五八七六號令訂定發布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規定,為辦理相關類科具技師或建築師完成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專業技術課程講習(以下簡稱專業技術課程講習)取得結訓證明書後,得分別擔任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專業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得委託經本部遴選合格之代訓機構辦理專業技術課程講習事宜;代訓機構辦理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訓練前,應向本部申請核准後,始得對外招生。
三、代訓機構申請條件及程序如下:
(一)本部為公開遴選代訓機構,以三年為一期統一辦理遴選,遴選通過後納入該期代訓機構。每期統一遴選受理申請時間及相關程序以本部公告規定為準。
(二)受理申請及評選:申請單位應研提計畫書送本部評選,本部得設審查小組,辦理代訓機構之審查事宜。
四、經獲選辦理講習之代訓機構,應將講習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講習前一個月刊登新聞紙、網站公告周知。
前項講習課程內容及授課最低時數規定如下:
(一)帷幕牆工程:帷幕牆概論二小時、帷幕牆性能標準三小時、帷幕牆性能設計四小時、帷幕牆風雨試驗三小時、帷幕牆規範三小時、帷幕牆材料應用三小時、帷幕牆施作安裝八小時、帷幕牆勞工安全衛生一小時、實例介紹二小時、考試一小時,共計三十小時。
(二)防水工程:防水工程簡介一小時、防水原理二小時、防水工程之材料種類與規格六小時、防水工程設計規範三小時、建築物之防水工程設計與施工六小時、土木工程與地下構造物之防水設計與施工三小時、常見漏水位置之介紹與預防三小時、防水工程實案討論二小時、防水工程勞工安全與衛生一小時、實例介紹二小時、考試一小時,共計三十小時。
(三)庭園、景觀工程:景觀工程簡介一小時、景觀工程設計簡介四小時、景觀工程施工與估價三小時、景觀工程施工實務六小時、植物材料之認識二小時、景觀植栽設計與施工六小時、放樣整地與排水四小時、生態工法理論與應用三小時、景觀工程勞工安全與衛生一小時、植栽工程之維護二小時、考試四小時,共計三十六小時。
五、代訓機構聘任之各工程類別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大學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相關科系十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主管職位二年以上者。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之主管職位十年以上者。
六、代訓機構應依各工程類別課程表分別規劃、編寫教材內容,並將正式教材報經本部備查後,始得辦理授課,課程教材由代訓機構自行印製;必要時,本部得訂定統一教材。
代訓機構開訓作業辦理流程及管理規範,本部得另定之。
七、代訓機構收費、參訓規定如下:
(一)由代訓機構按教材、結訓證明書、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代辦午餐、行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建立等實際費用,覈實編製經費預算表,向受訓學員收費(包括報名費及學雜費),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四百元。
(二)工程類別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四十名;報名人數二十名以上,應即開課。
八、代訓機構應依講習對象類別,按講習時間先後編列梯次(期)辦理招生。
(一)代訓機構應置專責執行長、專責承辦人員及駐班人員,辦理培訓相關事宜。
(二)訓練場所應設置電腦設備、專屬教室及教學設施;該授課場所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並設置足夠之消防、避難逃生設施。
九、教學考核及考試規定如下:
(一)參訓人員,經考試測驗合格後,核發結訓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結訓證明書,並不得補考;已核發者,本部得撤銷其結訓證明書:
1.缺課時數(併計曠課時數)超過五小時(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該節視同曠課)
2.受訓資格不符規定且證明文件不實。
3.冒名頂替上課。
4.當場或事後查獲考試作弊。
(二)由代訓機構派員駐班督導,每節課均按座次表點名,並隨時巡視上課情形,以提高講習效果。
(三)考試規定:
1.試題由本部或授權代訓機構命製;本部得派員監試。
2.考試時間:
(1)帷幕牆工程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
(2)防水工程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
(3)庭園、景觀工程分為學科二科,每科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術科一百二十分鐘,共計二百四十分鐘。
3.考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不及格,應重新參加全程講習課程。
4.學科考場每間應有二人監考,並由代訓機構嚴格執行考試秩序。
5.考試後五日內評定分數,考試或評定分數時,應通知本部監試,本部視情形派員參加。
6.代訓機構應訂定迴避條款,參訓學員不得擔任講師,或參加命題、閱卷。
十、代訓機構應於每期結訓後九十日內,將結訓合格學員清冊、合格學員技師或建築師證書影本、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退)名簿、成績與講師及監考人簽到單等,依本部規定格式(A4直式橫書)、內容,製作結訓證明書(稿)及檢附合格學員六個月內彩色相片,報請本部核發結訓證明書。逾期提送,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考核。
前項結訓合格學員清冊之內容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結訓合格學員於領取結訓證明書後更改姓名者,得向需用機構檢附戶籍謄本以資證明,無須申請換發結訓證明書。
十一、代訓機構辦理講習應建立書面及電子檔案,並設置檔案保存設備妥善保存講習相關資料以備查核,保存期限為結訓後五年;學員基本資料冊、結訓成果資料冊及結訓學員資料庫電子檔案應永久保存。
代訓機構就參訓學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採行相關安全措施。
十二、本部得不定期對代訓機構進行考核,以提升其辦理訓練之品質;並得設考核小組辦理之。
(一)代訓機構經本部考核並通知相關缺失者,應提具改善報告,本部得以書面或派員方式複核改善情形。
(二)代訓機構辦理績效不佳時,本部得命其限期提出改善措施,未確實改善前,停止招生及開班。
(三)代訓機構對於學員之測驗、成績、出勤考核有舞弊情事、惡意提報不實資料、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不良事蹟損及本部聲譽者,三年內不得申請開訓班別招收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