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系統。生產。標準化
內政部營建署110.1.4營署建管字第1091278481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9年12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21494號函辦理。
二、按上開函檢送本部109年12月4日召開研商「隔音構造核發使用執照之執行事宜」會議紀錄之案由二:浴廁分戶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事宜決議,浴廁主要噪音源是排水管線而非衝擊音,考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之立法原意及實際效用,居室上方如為浴廁空間,該浴廁空間之樓板免依規定設置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旨揭號函並溯自110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