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 星期一

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


ARCHI-SYS-TECH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3.0(範本)


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



「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110年7月修正核定版

發布日期:2021-07-07
更新日期:2022-12-12

一、因應103年7月3日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施行,致使工廠貨梯回歸建築法管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責請經濟部協助於法令修正前,先行制定過渡性方案,特制定「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

二、行政院於110年5月14日再度邀集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開「研商既有工廠昇降設備續處方式」會議,決議「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至多展延二年,後續則由內政部訂定機制銜接本方案,予以輔導及管理。

三、本方案前經行政院於108年5月28日院臺經字第1080016563號函及109年1月22日院臺經字第109000663號函核定在案。

四、另本修正「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7月2日院臺經字第1100018566號函核定在案(如附件)。


行政院110年7月2日院臺經字第1100018566號函


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第2次修正)-核定本


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

壹、前言

工廠載貨昇降設備原屬勞動部檢查管理(核發檢查合格證、或自主檢查), 配合該部103年7月3日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施行,除營建用昇降設備外,其他敷設於建築物之昇降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另查原勞動部列管之昇降設 備檢查標準與建築法部分規定不同,造成部分昇降設備不合建築法規定面臨 停用之情形;內政部因應此情事,於104年8月31日訂定輔導勞動部列管昇降 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之執行規定及書表(下稱輔導計畫),進行3年輔導計畫 (105年至107年),暫以核發臨時許可證方式輔導逐步合法化;惟因輔導合法 之期限已屆,造成部分廠商營運上之困境。 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理監事於107年11月7日拜會行政院,提案說明因輔導計畫期限將屆,會員仍有未能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下稱使用許可證)之情形;因提案涉及工廠昇降設備許可,經行政院裁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督導,務實處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7年11月27日、12月17日及12月28日,共召開3次研商「工廠升降機取得使用許可相關議題」會議,其中第三次會議決議,針對 取得工廠登記二次施工致未符合建管規定及未登記工廠(取得臨時工廠登記) 之載重一噸以上昇降設備,由經濟部於2個月內邀集內政部、勞動部及相關 公會,共同研商適用之基準(載重未達一噸之昇降設備準用),並建議內政部 針對符合建築法規且已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臨時使用許可證(下稱臨時使用許 可證)者,展延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

經濟部工業局於108年1月17日、1月29日、2月18日及2月22日,共召開4 次研商會議,初步規劃由地方政府以書審方式進行審查,並參考原輔導計畫 機制,訂定相關審查文件。 行政院於110年5月14日再度邀集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及國家發展委 員會召開「研商既有工廠昇降設備續處方式」會議,決議「既有工廠昇降設 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下稱本方案)至多展延二年,後續則由內政部訂定機 制銜接本方案,予以輔導及管理。

貳、目標

基於使用者安全前提下,以「機」、「房」及「人」、「貨」分離為原則, 協助昇降設備未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之事業單位,依本方案,取 得安全證明之同等證明文件,使其於相關法規修法前得繼續使用。

參、部會分工

一、經濟部:

(一)工業局:依據行政院110年5月14日「研商既有工廠昇降設備續處方 式」會議決議,修正本方案實施期限及明列部會分工。

(二)標準檢驗局:3個月內會同相關單位及業者,參考勞動部原檢查項目 為基礎,研訂適合台灣工廠使用情境之昇降設備檢驗基準,提供內 政部參考。

二、內政部:於本方案展延期間,同步研訂相關工廠昇降設備輔導管理機制, 適用對象應納入合法工廠之建築物,後續使用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且無 法改善至合法使用者,以及未登記工廠配合政府政策逐步合法化之業者。

肆、計畫內容及作法

一、適用對象資格

(一)工廠用載重一噸以上載貨昇降設備須符合下列條件:屬原勞動部列 管建築物昇降設備,且至107年12月31日止,可依內政部輔導計畫, 取得臨時使用許可證者或未取得使用許可證者。

(二)工廠用載重未達一噸之昇降設備:準用本方案機制,但由事業單位 自主檢查,不需提報審查。

(三)至於後續經勞動檢查發現者,由內政部與經濟部就個案再行研議處 理。

二、執行方式

(一)執行單位:地方政府 規劃由事業單位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以書審方式執行,經 審查通過後,由地方政府核發既有工廠昇降設備定期臨時使用證明。

(二)審查文件

規劃以書審方式執行,其審查文件包含下列三項:

1. 第三方安全檢查機構出具之既有工廠昇降設備定期檢查表(下稱 定期檢查表)。定期檢查表之檢查項目僅以昇降設備使用安全為 要求規範,排除建築物主體建築管理之相關規定。格式請參閱附 件一。

定期檢查表訂定原則包含:排除或修正與建築法及其子法有關 之法定文字、基於設備使用安全針對本方案適用之昇降設備新 增檢查項目等二項原則。

2. 投保保險證明文件:事業單位針對本方案適用之昇降設備,出具 投保相關保險之證明文件。其必須投保項目說明如下: A. 載貨昇降設備:必須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B. 載人或載人載貨兩用昇降設備:必須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另須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或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加保電梯 責任附加條款。

表1 保險項目差異說明表

有關保險金額部分,因本方案要求事業單位投保之保險皆係針 對昇降設備發生意外之賠償機制,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外,依保險類型差異,本方案訂定事業單位投保之最低保險金 額及自負額,而保險費則以事業單位與保險公司約定為準。相關內容請參閱表2。

表2 保險項目最低保險金額及自負額說明表(單位:萬元)

3. 事業單位出具既有工廠昇降設備定期檢查切結書。 本方案規劃事業單位切結內容以昇降設備定期檢查、投保保 險項目等有關事宜為主,其切結效力至本方案期限屆滿為止。另 因本方案機制係由地方政府核發既有工廠昇降設備定期臨時使用 證明,故建議事業單位切結對象為地方政府。既有工廠昇降設備 定期安全檢查切結書格式請參閱附件二。

(三)第三方安全檢查機構

考量第三方安全檢查機構之檢查經驗及專業性,以目前內政部指 定之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機構為主。

(四)核發文件:既有工廠昇降設備定期臨時使用證明(下稱定期臨時使用 證明)。定期臨時使用證明標示內容包含定期檢查管理編號、有效期 限、設備廠商、責任保險公司、主管機關、檢查機構及技術人員等 相關內容。另為與使用許可證及臨時使用許可證區隔,設定格式請 參閱附件三。

三、工廠用載重未達一噸之昇降設備由事業單位自主檢查後,自行留存定期 檢查表、既有工廠昇降設備定期檢查切結書及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伍、實施期程

依據行政院 110 年 5 月 14 日「研商既有工廠昇降設備續處方式」會議決議,本方案自 110 年 5 月 27 日次日起繼續實施二年,並得由經濟部(工業局) 評估必要性,報請行政院提前終止本方案,後續工廠昇降設備銜接由內政部 輔導管理措施辦理。

陸、預期效益

本方案係針對原勞動部列管,且至107年12月31日止,可依內政部輔導計畫取得臨時使用許可證或未取得使用許可證之工廠用載重一噸以上載貨昇 降設備,建立「機」、「房」及「人」、「貨」分離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機制, 優先對工廠載貨昇降設備提供合理之安全檢查標準及程序,並要求事業單位 投保必要之保險項目,及出具切結書,於昇降設備符合安全標準之情況下, 使事業單位於修法前得有相關依據取得昇降設備臨時使用證明文件。 另針對載重未達一噸之昇降設備,規劃得準用本案機制之安全檢查標準, 且參考原勞檢機制,得由事業單位自主檢查,不需經地方政府審查;但事業 單位仍須出具切結書,並投保必要之保險項目,負起昇降設備安全維護之責任。

本方案機制實行後,短期可使廠商儘速取得定期臨時使用證明,於不妨礙生產活動情形下繼續使用;後續在考量人民權益及昇降設備使用安全之下,回歸依內政部訂定之輔導管理措施,持續協助廠商改善至安全、合規使用。

圖1 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流程圖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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