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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案件查詢
1.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2. 成大建築性能評定中心
2018-12-04
(鏡周刊新聞)有關明道大學附設防火實驗室(明道防火實驗室)防火建材檢測疑義,營建署說明如下:
高3公尺乘寬3公尺以下之防火門,係經濟部公告應檢驗防火建材,內政部負責防火捲門之認可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報載明道防火實驗室檢測之防火建材,分為「防火門」及「防火捲門」2種,其高寬尺寸在3公尺乘以3公尺以下的建築用防火門,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檢驗防火建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發給驗證登錄證書後,方可在市面上販售。尺寸在3公尺乘以3公尺以上非屬經濟部應施檢驗之「防火門」及「防火捲門」之防火檢測,屬於內政部認可範圍。經內政部認可之「防火捲門」產品,均使用於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應區分防火區劃之區域,以做為防火區劃之防火設備,與一般住家非防火區劃之鐵捲門不同。
內政部去年已終止明道防火實驗室有關CNS14803防火鐵捲門的指定試驗項目
去年內政部據報發現明道防火實驗室有採用延伸框之測試情形,因涉及技術、設備及程序上瑕疵,隨即於106年3月20日終止明道防火實驗室進行該項目之防火檢測,並要求實驗室立即矯正該技術缺失,必須重新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重新認證後,再行申請恢復。
另經濟部為配合國家標準與國際接軌之政策,有關防火捲門試驗方法之國家標準已有變動,業廢止CNS14803,並改以CNS11227-1取代,惟其性能檢測及安全性均無改變,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依上開新國家標準重新予以明道防火實驗室認證。
內政部業已要求性能評定機構專案小組評估及現場驗證,使用延伸框的產品,其防火性能尚符合評定及認可內容
有關明道防火實驗室於內政部106年3月20日終止該實驗室依CNS14803進行防火捲門檢測前,已出具試驗報告的「防火捲門」產品,其性能判定之正確性疑義,因涉及國家標準試驗方法之專業技術及各性能規格評定機構業務權責,內政部轉請指定之3家性能規格評定機構,包括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建築性能評定中心)、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進行評估,並組成專家小組,會同相關專業機構至明道防火實驗室進行現場查驗及性能評定之試驗見證會議,依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建築性能規格評定中心)107年2月13日函送之評估會議紀錄結論表示,於原測試艙體使用延伸框後進行爐溫及爐壓之查核見證試驗,在試驗前、中、後之文件查核及現場見證試驗,證實了使用延伸框之爐溫及爐壓均符合CNS
14803之規定。故對於明道大學防火實驗室有使用延伸框試驗之案件,其性能規格評定報告書內之防火捲門試驗報告書未有疑慮,其檢驗之防火性能尚符合評定及認可內容。
對於尚在有效期限內之認可案件,於有效期限屆滿後將不再予以展延,並加強該產品之後市場追蹤查核
經查明道防火實驗室於內政部106年3月20日終止「防火捲門」之防火檢測前,已使用延伸框檢測出具之該防火材料產品檢測報告並經內政部認可案件共20件,其中6件因逾期已失效,其餘尚在有效期限內者為14件,其中8件因申請單位之需要,已另進行防火捲門包含附設小門之檢測,其防火性能亦符合原認可內容。
上開14件經內政部認可尚在有效期限之案件,因其檢測報告在檢測技術及程序上略有瑕疵,且國家標準有所變動,故於有效期限(最晚109年1月)屆期後將不再予以展延。後續內政部將要求各性能評定機構加強產品之後市場追蹤查核,以落實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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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7.1.22台內營字第8771121號函
一、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申請審核認可之建築防火材料,依其性能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耐燃材料及防火漆類。
(二)第二類:防火門(窗)及防火牆類。
(三)第三類:建築物鋼骨結構被覆材及其他類。
三、下列材料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列為應施公告檢驗品目(依規定領有輸入檢驗合格證書或國內市場檢驗合格證書)之材料。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五款列舉之材料與同編第七十一條至七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列舉有關柱、樑、牆壁、樓地板、屋頂、門窗等之構件。
四、申請審核認可之案件,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下列相關書圖文件,按序編頁,裝訂成冊,向內政部營建署辦理:
(一)申請人為公司(商號)組織者,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件,應包含該項申請認可產品項目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執照及工廠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其為代理進口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件。
(二)申請材料之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1.申請材料為代理進口產品者,申請人應於代理證明文件中註明代理產品之種類、代理時限,責任歸屬等事項,並由所有權人及代理人共同簽章。
2.代理產品為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並免辦輸入許可證之大陸物品者,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具之貨品歸類證明文件(函)。
(三)申請材料之綜合圖說,應包括詳細施工規範、產品縱、橫剖面圖及附有該公司(商號)地址及聯絡電話之產品型錄等足以說明該項產品施工程序及材料品質之相關書圖文件資料。
(四)相關之測驗、分析檢驗及研究報告等圖說資料:
1.經由國內實驗單位依中國國家標準(如 CNS-6532、CNS-11227、CNS-12514等)規定進行實驗所出具之報告,應包括依中國國家標準之試驗體基本資料、性能綜合判斷等各項資料及其他相關補充數據、圖表(如試體燃燒溫度曲線圖等)。
2.原發明或出品所在國家、地區之政府機關或經美國UL、加拿大ULC、英國LPC、日本建築中心等檢驗機構出具之性能或許可證明文件。檢驗證明文件及資料為影本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經授權認證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但產品已登錄於美國UL、加拿大ULC、英國BS出刊之最新版防火材料使用手冊者,得免檢附該產品之檢驗證明文件。
3.國外檢驗機構檢驗證明文件為第二目規定以外之國外檢驗機構出具者,該機構應具有相當於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推動之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水準,並應提出該國已實施認證制度且該檢驗機構已取得認證合格之證明文件。
4.國外引進之產品者,應檢附產品生產國該產品規格標準之相關規定。但試驗作業引用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等國之規格標準者,不在此限。
5.檢驗證明文件所載試驗日期應為申請日期往前推算三年內所實施之試驗者,始為有效。
6.所附申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或適當摘譯本。
7.各種書圖文件請依申請表第五項規定編號(已檢齊者請於□打勾,並按次序排列)。
8.申請書請打字填寫,倘不敷使用時,請自行依附件格式繪製。
五、填寫申請表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請於申請書右上角簽章;其為公司(商號)組織者,應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二)申請人資料欄:請就申請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名稱及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地址等資料分項填列。
(三)原發明人(出品人、所有權人)資料欄,請就下列事項分項填列:
1.申請材料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之個人(公司或商號)姓名或名稱。
2.申請材料原發明(或出品)公司於原國家之公司登記字號者(原材料生產公司之所屬國無此編號者,本欄免填)。
3.原生產公司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免填身分證統一編號)。
4.該產品發明人(出品人、所有權人)所在國家之名稱及地址。
5.該項產品之代理證明文件編號等資料。
(四)申請案件資料欄請依下列說明填列:
1.產品名稱:請依檢測單位所出具測試檢驗報告之產品名稱填寫。
2.種類:請就「建築物室內裝修耐燃材料」(如一般防火板、防火漆類產品)、「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如一般之乾、濕式防火牆類產品)、「建築物防火門」(如一般之鋼製、木製防火門類產品)、「建築物鋼骨結構耐火被覆材」等類擇項填列。
3.成份規格:請就該項產品之組成材質成份及比例、物理性質(如密度、比重等)、厚度等項分別填列,至防火漆類產品應另註明其塗佈量及最小乾膜厚度等資料。
4.主要用途及特性:請就該項材料使用於建築物之部位(如分間牆、樑、柱等)及防火性能(如耐燃等級與防火時效)分項填列。
(五)申請審核認可事項欄,請就該項產品擬申請施作於建築物之部位及其防火效力如裝修材料之耐燃級數或防火構材之防火時效,並就其不同防火材料種類,依下列說明填列:
1.建築室內裝修耐燃材料類:請註明送審材料所符合CNS-6532之耐燃級數並註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耐燃材料(或不燃材料)之規定。
2.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類:請就其主要組合材質成份、規格及支撐距等項,簡述其施工過程並檢附該項材料之縱橫剖面圖。
3.鋼骨被覆材類:請檢附表格說明該項被覆材料厚度計算方式(如Hp\A、A\P等)、防火時效及被覆厚度對照表等資料。
六、審核認可之原則如下:
(一)防火漆類最高防火性能以耐燃三級為限。
(二)防火被覆材料類:
1.屬英國LPC、美國UL、加拿大ULC等機構檢驗合格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登載於上開機構所出版之使用手冊之防火被覆材,均以該機構原核可防火材料被覆厚度增厚四分之一為核可標準。
2.施作於鋼樑之防火被覆材,於鋼樑翼板寬度超過三十公分及腹板深度超過四十公分者,應以鋼絲網固定於型鋼表面後再行噴覆。但原試驗報告已載明係以特定尺寸且經無加覆鋼絲網實施試驗者,得依其試驗報告辦理。
七、審核認可通知書註記事項如下:
(一)申請材料之有效期限依各申請案件之實際狀況而定之,最長為三年並記載於審核認可通知書。
(二)核可之產品應於核可產品上標明核可文號,並逐件編號,俾利相關單位查驗。
(三)核可之產品應自核可日起逐年將該年份之使用情形依建築物使用狀況統計表填報建築物之使用者、名稱、地址、電話、數量、施工日期及維修狀況並檢附審核認可通知書影本乙份,報請內政部營建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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