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0日 星期六

監察院促內政部、交通部速修建物、鐵公路、橋樑、隧道等耐震規範


114-12-19記取九二一教訓,第二類活動斷層亦可能釀巨災

114-12-18未記取九二一教訓,第二類活動斷層亦可能釀巨災,監察院糾正經濟部「源頭誤導」防災,促內政部、交通部速修建物、鐵公路、橋樑、隧道等耐震規範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去年就臺灣活動斷層與山腳斷層災害預防啟動調查,並於今年4月約詢交通部、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高速公路局、公路局、鐵道局、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消防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經濟部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單位,就臺灣活動斷層穿越地區之建物、鐵公路、橋樑、隧道等之耐震設計規範,研商討論,並諮詢專家學者,完成調查報告。

經濟部地礦中心前於本院約詢時表示,經濟部公告之36條「臺灣活動斷層分布圖」雖分為第一類、第二類,但「斷層分類與地震潛勢無關、風險均相同」。如,車籠埔斷層長年列為第二類活動斷層,88年卻引發九二一地震,造成2,415人死傷,足見斷層分類於災害防救上並無實益。然,經濟部此分類,數十年來已造成災防單位對於第二類活動斷層視而不見,存而不論,置國民身處險境中。本案調查期間,經濟部於今年10月14日發佈「2025年版臺灣活動斷層圖」36條活動斷層不再分類,以避免誤導。

如,內政部「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於九二一地震後,建物耐震係數等標準雖有提高,但僅考慮第一類活動斷層之近斷層效應,對於第二類13條活動斷層(如:山腳斷層)未納入,不利斷層線周邊之建物耐震安全。又110年經濟部雖已函文內政部建議納入新增1條第一類及13條第二類之耐震檢討,然,內政部於111年、113年兩次修正發布新版耐震規範,仍採用經濟部101年公告之臺灣活動斷層分布圖,迄今已逾4年仍未能檢討耐震規範,日前內政部稱「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已刻正研修中,本院將持續追蹤督導。

又如,交通部業管之「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及「公路隧道設計規範」,漏未考慮第二類活動斷層,自111年7月接獲經濟部之通知起,至本院調查已逾3年疏於檢討研修。對此,交通部亦稱相關耐震規範目前已在研修。上開等情為九二一地震後之重要調查發現。

本案函請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檢討改善之理由要點如下:

一、經濟部活動斷層分類造成災防體系嚴重誤導:

經濟部活動斷層第一類、第二類之分類方式,係為我國所獨創,該部於本院約詢時明確表示,「斷層分類基礎並非等同地震潛勢或危險度高低,斷層未來活動風險與斷層的分類並無直接相關」。經查,車籠埔斷層長年被列為第二類活動斷層,88年竟引發「九二一集集大地震」,造成2,415人死亡、1萬餘人受傷,舉國震驚。

然經濟部110年公告之「臺灣活動斷層分布圖」,仍僅說明第一類、第二類之年代分類意義,全無「斷層分類與地震潛勢無關,且風險均相同」等警語,造成行政機關與國民誤解。

調查期間兩位監委詳閱國震中心、內政部、交通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機關答覆本院之內容,即證明各機關對於第二類活動斷層皆存而不論、未加防範。今年10月經濟部雖已更新斷層圖例,但數十年來源頭性錯誤已造成防災體系嚴重誤導,導致國民身處險境而不自知,實應儘速檢討。

二、 內政部漠視第二類斷層風險,未能修正耐震規範:

110年7月經濟部即已提醒內政部業管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下稱建物耐震規範)應納入第二類活動斷層,然經兩位監委調查發現,截至今年9月底止,內政部現行建築物耐震規範之相關標準雖有提高,但僅針對第一類活動斷層需考慮近斷層效應,然對於13條第二類活動斷層(其中山腳斷層、湖口斷層、新竹斷層、九芎坑斷層、後甲里斷層、奇美斷層等皆穿越人口稠密區)並未納入考量,不利斷層線周邊之建物耐震安全,一旦斷層錯動將無法防災,影響災害防救層面甚鉅,後果極爲嚴重。

三、 交通部之鐵、公路、橋樑耐震規範亦存漏洞,公共建設安全堪憂:

經濟部於111年7月28日已函知交通部將所有活動斷層(包含13條第二類及110年新增1條第一類)一併納入其主管之耐震規範。然查,交通部業管之「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公路隧道設計規範」僅考量第一類活動斷層之近斷層效應,然截至本院約詢時已逾3年仍未檢討,對於穿越第二類活動斷層區域之鐵公路與橋梁等結構安全,潛藏極大風險,事關重大公共建設安全,亟待該部儘速檢討並謀求因應對策。

又,交通部運研所對於橋梁、鐵公路運輸等地震重大災害之預防研究,量能不足顯有欠缺,如何達到事前減災並全面提升橋梁之耐震能力等,均待交通部強化,提升防救災與減災之韌性。

監察院亦認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資訊整合不足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依法對於災害防救負有督導之責,然卻未能切實督促內政部、交通部等業管耐震規範之研修如前所述,而經濟部公告之36條「臺灣活動斷層分布圖」欠缺斷層分類與地震潛勢無關且風險均相同等警語,造成機關與國民源頭性誤解。另查,我國地震災害模擬結果、斷層位置……等防災基礎資訊,分散於各機關網站,查詢不易,未見有效整合,除不利災害防救業務,亦不利於資訊公開與國民知情權。

監察院強調,應借鑒國際作法,全面提升耐震設計

有關審計部函報,花蓮0403地震後經評估屬「危險建築物」、臺北盆地山腳斷層沿線既有老舊市區,內政部未能督促各市縣政府,於經濟部公告「地質敏感區」周邊,及未發布「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周邊地區,以及震損之「危險建築物」周邊地區,檢討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並善用已建置之資訊系統列管全國災後危險建築物評估結果,以降低潛在危機。審計部亦指出,雙北市政府多年來已於山腳斷層沿線劃設大量可建築用地,經濟部雖未公布山腳斷層之「地質敏感區」,然該斷層穿越區域多屬人口密集區域,相關單位應嚴正重視。

再據本院調查所得,經濟部多年來地質調查量能不足,許多活動斷層穿越地區因故難以劃設「地質敏感區」,經濟部業已聲明,無論有無劃設地質敏感區均應加強耐震設計,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理應強化各該業管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據此,有關單位可參考國際間相關作法,例如日本並未設置「地質敏感區」,所有活動斷層皆不分類,而是全面提升建物耐震設計能力與施工確實以減少地震災害。

又,地礦中心有關活動斷層之公布,往往引起諸多反彈,然活動斷層調查及公布,攸關民眾安全及國家災防因應,有如醫師之健康檢查可事先知悉防治風險,同理,開發行為若附近有活動斷層,為確保公共安全,必須加強防震、符合規範即可,各機關勿因擔憂斷層穿越並影響其市政開發,而排斥或忽視地礦中心之調查結果,方能確實防災,保障國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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