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日 星期五

⊙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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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08920
農授林務字第1081740446
訂定「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生產者之產品合法性責任,發給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以下簡稱追溯條碼,圖樣如附件一),揭露生產者資訊,區隔國產及進口林產品,促進合法林產品交易及在地生產、在地消費,特訂定本規範。

二、追溯條碼適用範圍為國產林產物及林產加工品。

         前項所稱林產加工品之品項,由本會公告之。

三、申請對象如下:

(學校或學校之實(試)驗林。

(林(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團體(林業合作社)。

(森林所有人。

(林產加工經營業者。

(木工文藝創作者。

(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四、追溯條碼之申請、審查及發放作業流程,如附件二;權責分工事項,如附件三。

五、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如下:

(申請作業:

          申請者應於「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以下簡稱生產追溯系統,網址https://qrc.forest.gov.tw)完成資料登錄,列印「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四),並檢附下列文件,郵寄或親送至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1、身分證明文件:

(森林所有人、木工文藝創作者: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影本。

(學校或學校之實(試)驗林、林業合作社、林(農)企業機構或農民團體、林產加工經營業者: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設立登記文件(具統一編號或許可立案之字號)影本。

(依第三點第七款規定,經本會專案核准者,檢附本會核准文件之影本。

2、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如附件五)。

3、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使用契約書,並經申請者簽章(以下簡稱契約書,如附件六)。

4、其他經審查單位指定之文件。

(初審作業:

          初審單位(本會指定或遴選之團體/機構)應核對申請書表(包括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契約書及其他文件等)及生產追溯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並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經初審符合者,將該申請書表送本會林務局辦理複審。初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複審作業:

1、複審單位(本會林務局)應確認初審單位所送申請書表無誤,並審查申請者及產品簡介之妥適性,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作業。

2、經複審符合者,由複審單位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送請追溯條碼發放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發放管理單位)辦理發放作業,申請書表由複審單位留存備查。

3、複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並副知初審單位,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送初審單位;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發放作業:

1、通過複審者,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方式,於三個工作日內透過生產追溯系統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寄送驗證碼給申請者,申請者登入生產追溯系統並經系統驗證無誤後,自行下載追溯條碼電子檔。

2、前揭發放管理單位,由本會指定或遴選相關團體或機構為之。發放管理單位應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報請本會核定後實施。

六、異動變更程序如下:

(申請者登載於生產追溯系統之資料有異動變更時,應自行於該系統登錄辦理變更作業。但涉及申請者姓名、單位名稱及產品名稱之變更者,應列印申請表,向初審單位申請,經初審單位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複審單位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後,其符合者,由發放管理單位更新生產追溯系統資料;不符合者,由審查單位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還其申請資料,並暫停申請者使用生產追溯條碼,直至申請者資料補正符合本規範。

(前款之異動變更項目如涉個人姓名之變更者,須同時檢附身分證影本;涉及申請單位之名稱變更者,須另行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文件影本。

七、申請終止使用程序如下:

         申請者不再使用追溯條碼時,應於生產追溯系統申請終止使用,經初審、複審單位確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料無誤後,由複審單位終止其使用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

八、追溯條碼之使用及管制規定如下:

(申請者使用追溯條碼,限於其在生產追溯系統所登載之產品,並應以印製黏貼或套印等方式,用於其生產、集貨、運銷之林產物及林產加工品本身或包裝資材上。但以散裝、裸賣方式銷售或廣告行銷,得以告示牌或其他方式進行行銷、宣傳行為,不受前開使用方式限制。

(申請者使用條碼,以其能對最終銷售型態負完全責任之林產物及林產加工品為限。

(追溯條碼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申請者應妥善管理以防止他人冒用。

九、追蹤查核程序如下:

(對發放管理單位之稽核:

          本會得採不定期方式至發放管理單位進行稽查,實地審查其相關作業是否確依所訂定之作業規定辦理,稽查範圍並應包括其所保存之相關追溯條碼發放管理作業紀錄等事項。

(對申請者之實地查證:

1、初審單位應對所受理審查之申請案件進行實地查證及輔導(項目如附件七)其查證件數由本會林務局納入年度計畫規劃辦理。

2、本會林務局得不定期派員會同初審單位至轄區內申請者生產、集貨或運銷之場所,進行生產追溯系統內容與實際現況相符性之抽(複)查。

(產品標示查核:

          本會林務局應抽查貼有追溯條碼之林產物及林產加工品,檢視其在生產追溯系統之網頁內容與外包裝資訊是否相符,以及申請者專屬網頁資料內容之合宜性,其查核件數由本會納入年度計畫規劃辦理。

(消費者反映事項之查證:

          發放管理單位應就消費者於生產追溯系統線上或服務電話反映事項,通知相關權責單位進行查證。

(辦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查證及查核作業,其結果應填報於生產追溯系統。

十、追溯條碼之暫停、終止使用及處置規定如下:

         申請者除依第七點規定申請終止使用追溯條碼外,倘經依前點規定辦理相關查核(證)結果,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按其所訂方式處理:

(經實地查證確認申請者已不再使用追溯條碼,由複審單位終止其使用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申請者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複審單位申復。

(產品標示查核有網頁內容與外包裝資訊不符或網頁資料內容不合宜者,由查核單位通知複審單位暫停其使用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改正及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申請者應於改正期屆滿前向複審單位申請恢復使用;屆期未改正者,由複審單位逕予終止其使用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

(經終止使用追溯條碼權利之使用者,須經一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得重新申請。

(經暫停或終止使用追溯條碼之申請者,應收回或塗銷已黏貼(或套印)、印製於告示牌或其他使用方式之追溯條碼。

(有冒用或仿冒情事、或經暫停或終止仍繼續使用追溯條碼者,依刑法等相關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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