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6日 星期五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內政部公告:預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6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修正草案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 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曾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九日。現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須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申請換發,為利政府機關人力靈活運用,爰擬具本辦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辦理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 關業務。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書、表、證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20-11-10
內政部109.1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914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協會109年10月26日109中升總字第10910047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前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之前(舊)國家標準(如CNS 2866、CNS 10594、CNS 10595、CNS 11380、CNS 12651、CNS 14328、......等)、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及其相關規定,於95年3月6日令頒訂定發布〈B-13〉至〈B-29〉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安全)檢查、維護保養等相關書表證規定(如附件1),供各主管建築機關據以執行現行建築物昇降設備相關管理業務;前開相關書表證係經本部參考各方規定,重新研商正式令頒發布施行之正式規定,不因前(舊)國家標準廢止而同步終止。仍以上開書表證,依其規定規劃設計、設置安裝,持續要求檢查及維護保養相關管理業務至該設備拆除(廢止)為止。

三、另查本部105年3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4067號函釋略以(如附件2),為因應上開新國家標準制定及舊國家標準廢止,......,於舊標準之緩衝期內,其竣工檢查或安全檢查仍依〈B-18〉建築物昇降機竣工 檢查表及〈B-23〉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辦理,但其適用新國家標準CNS 15827-20、CNS 15827-50 之事項,應於檢查項目之表格中加註其適用規定。自動樓梯(電扶梯、移動步道)設備亦同上開方式辦理。

四、次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 CNS 15827-20(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人員及貨物運輸用升降機-第20 部:載人及運貨用升降機)、CNS 15827-31(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僅供運送貨物用升降機-第31部:僅供載貨用升降機)、CNS 15827-50(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檢驗及試驗-第 50 部:升降機構件之設計規則、計算、檢驗及試驗)、CNS 15930-1(電扶梯及移動步道之安全-第1部:結構及安裝)、CNS 15930-2(電扶梯及移動步道之安全-第 2 部:既有電扶梯及移動步道安全改善規則)等新國家標準;本部營建署業再次參據前開新國家標準、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及其相關規定,已研妥建築物昇降設備新檢查書表證(草案),並於本(109)年 8月起邀集各主管建築機關、專家學者、業界等代表進行研修程序,俟訂定完成後再依法制程序發布並擇期(以建造執照掛件日期為分界)正式施行,供業者(專業廠商)依「新書表證之規定」規劃設計、設置安裝昇降設備,各主管建築機關並依新規定針對「新規定設置之昇降設備」據以執行檢查及維護保養相關管理業務。

五、綜上,現行建築物昇降設備之檢查及維護保養業務,各主管建築機關依據95年3月6日令頒訂定發布之書表證規定,據以辦理相關管理業務;針對依前開規定規劃設計、設置安裝之昇降設備,持續依其規定要求相關檢查及維護保養業務至該設備拆除(廢止)為止。另發布施行新規定後,業者(專業廠商)依「新書表證之規定」規劃設計、設置安裝之昇降設備,各主管建築機關將依「新書表證之規定」針對「新規定設置之昇降設備」執行檢查及維護保養相關管理業務。新規定發布施行日期(以建造執照掛件日期為分界)前後設置之昇降設備,分由二套前後規定同步並行管理。

文件檔案: 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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