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 星期二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內政部主管法規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0 條之 1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

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內政部公告:預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6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修正草案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 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曾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九日。現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須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申請換發,為利政府機關人力靈活運用,爰擬具本辦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辦理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 關業務。  


有關貴協會函詢目前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其〈B-18〉至〈B-26〉相關書、表引用的參考法令,是否仍得引用CNS 2866、CNS 10594、CNS 10595......等前國家標準1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20-11-10
內政部109.1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914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協會109年10月26日109中升總字第10910047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前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之前(舊)國家標準(如CNS 2866、CNS 10594、CNS 10595、CNS 11380、CNS 12651、CNS 14328、......等)、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及其相關規定,於95年3月6日令頒訂定發布〈B-13〉至〈B-29〉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安全)檢查、維護保養等相關書表證規定(如附件1),供各主管建築機關據以執行現行建築物昇降設備相關管理業務;前開相關書表證係經本部參考各方規定,重新研商正式令頒發布施行之正式規定,不因前(舊)國家標準廢止而同步終止。仍以上開書表證,依其規定規劃設計、設置安裝,持續要求檢查及維護保養相關管理業務至該設備拆除(廢止)為止。

三、另查本部105年3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4067號函釋略以(如附件2),為因應上開新國家標準制定及舊國家標準廢止,......,於舊標準之緩衝期內,其竣工檢查或安全檢查仍依〈B-18〉建築物昇降機竣工 檢查表及〈B-23〉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辦理,但其適用新國家標準CNS 15827-20、CNS 15827-50 之事項,應於檢查項目之表格中加註其適用規定。自動樓梯(電扶梯、移動步道)設備亦同上開方式辦理。

四、次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 CNS 15827-20(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人員及貨物運輸用升降機-第20 部:載人及運貨用升降機)、CNS 15827-31(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僅供運送貨物用升降機-第31部:僅供載貨用升降機)、CNS 15827-50(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檢驗及試驗-第 50 部:升降機構件之設計規則、計算、檢驗及試驗)、CNS 15930-1(電扶梯及移動步道之安全-第1部:結構及安裝)、CNS 15930-2(電扶梯及移動步道之安全-第 2 部:既有電扶梯及移動步道安全改善規則)等新國家標準;本部營建署業再次參據前開新國家標準、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及其相關規定,已研妥建築物昇降設備新檢查書表證(草案),並於本(109)年 8月起邀集各主管建築機關、專家學者、業界等代表進行研修程序,俟訂定完成後再依法制程序發布並擇期(以建造執照掛件日期為分界)正式施行,供業者(專業廠商)依「新書表證之規定」規劃設計、設置安裝昇降設備,各主管建築機關並依新規定針對「新規定設置之昇降設備」據以執行檢查及維護保養相關管理業務。

五、綜上,現行建築物昇降設備之檢查及維護保養業務,各主管建築機關依據95年3月6日令頒訂定發布之書表證規定,據以辦理相關管理業務;針對依前開規定規劃設計、設置安裝之昇降設備,持續依其規定要求相關檢查及維護保養業務至該設備拆除(廢止)為止。另發布施行新規定後,業者(專業廠商)依「新書表證之規定」規劃設計、設置安裝之昇降設備,各主管建築機關將依「新書表證之規定」針對「新規定設置之昇降設備」執行檢查及維護保養相關管理業務。新規定發布施行日期(以建造執照掛件日期為分界)前後設置之昇降設備,分由二套前後規定同步並行管理。

附件1、附件2


ARCHI-SYS-TECH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維護保養作業安全指引

ARCHI-SYS-TECH桃園市昇降設備服務品質提升計畫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42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20832711號令增訂發布第16-1條條文


第 16-1 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內政部公告:預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6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修正草案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訂定發布,迄今尚未修正。現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須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為利政府機關人力靈活運用,爰擬具本辦法第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辦理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    http://www.elevator-parking.org.tw/


台灣立體停車機械產業協會    http://www.parking.org.tw/v2/

原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


2023年11月22日 星期三

歷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建築攝取網》主題網頁

建築國考考選消息專技高考應試科目輔考資源分享參考 


TWARCHINDEX 

112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11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10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09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08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07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06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05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04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03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02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01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100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構造與施工

 

建築構造與施工

年度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及格人數

及格率%

110

 

 

117

 

109

 

 

1084

 

108

 

 

678

 

107

2707

2192

1270

57.94%

106

2508

2083

699

33.56%

105

2321

1946

824

42.34%

104

2571

2117

1049

49.55%

103

 

 

1259

 

102

 

 

689

 

101

 

 

528

 

100

 

 

479

 

 


歷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建築攝取網》主題網頁

建築國考考選消息專技高考應試科目輔考資源分享參考 


TWARCHINDEX 

112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11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10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09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08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07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06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05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04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03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02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01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100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99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98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97年建築師高考試題與答案:建築結構


建築結構 - 維基百科



2023年11月16日 星期四

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作業要點


2023-11-15本部公告受理「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代訓機構遴選申請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5049&log=detailLog


2023-09-18公告受理「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代訓機構遴選申請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3356&log=detailLog


2021-02-01公告受理「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代訓機構申請


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0 年 3 月 5 日止。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附件「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作業要點」及公告附件規定


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作業要點

內政部102.6.20台內營字第1020806157號令訂定
內政部110.1.6台內營字第1090821789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營造業法第九條第二項及本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五八七六號令訂定發布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規定,為辦理相關類科具技師或建築師完成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專業技術課程講習(以下簡稱專業技術課程講習)取得結訓證明書後,得分別擔任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專業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得委託經本部遴選合格之代訓機構辦理專業技術課程講習事宜;代訓機構辦理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訓練前,應向本部申請核准後,始得對外招生。

三、代訓機構申請條件及程序如下:

(一)本部為公開遴選代訓機構,以三年為一期統一辦理遴選,遴選通過後納入該期代訓機構。每期統一遴選受理申請時間及相關程序以本部公告規定為準。

(二)受理申請及評選:申請單位應研提計畫書送本部評選,本部得設審查小組,辦理代訓機構之審查事宜。

四、經獲選辦理講習之代訓機構,應將講習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講習前一個月刊登新聞紙、網站公告周知。
前項講習課程內容及授課最低時數規定如下:

(一)帷幕牆工程:帷幕牆概論二小時、帷幕牆性能標準三小時、帷幕牆性能設計四小時、帷幕牆風雨試驗三小時、帷幕牆規範三小時、帷幕牆材料應用三小時、帷幕牆施作安裝八小時、帷幕牆勞工安全衛生一小時、實例介紹二小時、考試一小時,共計三十小時。

(二)防水工程:防水工程簡介一小時、防水原理二小時、防水工程之材料種類與規格六小時、防水工程設計規範三小時、建築物之防水工程設計與施工六小時、土木工程與地下構造物之防水設計與施工三小時、常見漏水位置之介紹與預防三小時、防水工程實案討論二小時、防水工程勞工安全與衛生一小時、實例介紹二小時、考試一小時,共計三十小時。

(三)庭園、景觀工程:景觀工程簡介一小時、景觀工程設計簡介四小時、景觀工程施工與估價三小時、景觀工程施工實務六小時、植物材料之認識二小時、景觀植栽設計與施工六小時、放樣整地與排水四小時、生態工法理論與應用三小時、景觀工程勞工安全與衛生一小時、植栽工程之維護二小時、考試四小時,共計三十六小時。

五、代訓機構聘任之各工程類別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大學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相關科系十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主管職位二年以上者。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之主管職位十年以上者。

六、代訓機構應依各工程類別課程表分別規劃、編寫教材內容,並將正式教材報經本部備查後,始得辦理授課,課程教材由代訓機構自行印製;必要時,本部得訂定統一教材。
代訓機構開訓作業辦理流程及管理規範,本部得另定之。

七、代訓機構收費、參訓規定如下:

(一)由代訓機構按教材、結訓證明書、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代辦午餐、行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建立等實際費用,覈實編製經費預算表,向受訓學員收費(包括報名費及學雜費),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四百元。

(二)工程類別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四十名;報名人數二十名以上,應即開課。

八、代訓機構應依講習對象類別,按講習時間先後編列梯次(期)辦理招生。

(一)代訓機構應置專責執行長、專責承辦人員及駐班人員,辦理培訓相關事宜。

(二)訓練場所應設置電腦設備、專屬教室及教學設施;該授課場所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並設置足夠之消防、避難逃生設施。

九、教學考核及考試規定如下:

(一)參訓人員,經考試測驗合格後,核發結訓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結訓證明書,並不得補考;已核發者,本部得撤銷其結訓證明書:

1.缺課時數(併計曠課時數)超過五小時(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該節視同曠課)

2.受訓資格不符規定且證明文件不實。

3.冒名頂替上課。

4.當場或事後查獲考試作弊。

(二)由代訓機構派員駐班督導,每節課均按座次表點名,並隨時巡視上課情形,以提高講習效果。

(三)考試規定:

1.試題由本部或授權代訓機構命製;本部得派員監試。

2.考試時間:

(1)帷幕牆工程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

(2)防水工程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

(3)庭園、景觀工程分為學科二科,每科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術科一百二十分鐘,共計二百四十分鐘。

3.考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不及格,應重新參加全程講習課程。

4.學科考場每間應有二人監考,並由代訓機構嚴格執行考試秩序。

5.考試後五日內評定分數,考試或評定分數時,應通知本部監試,本部視情形派員參加。

6.代訓機構應訂定迴避條款,參訓學員不得擔任講師,或參加命題、閱卷。

十、代訓機構應於每期結訓後九十日內,將結訓合格學員清冊、合格學員技師或建築師證書影本、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退)名簿、成績與講師及監考人簽到單等,依本部規定格式(A4直式橫書)、內容,製作結訓證明書(稿)及檢附合格學員六個月內彩色相片,報請本部核發結訓證明書。逾期提送,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考核。
前項結訓合格學員清冊之內容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結訓合格學員於領取結訓證明書後更改姓名者,得向需用機構檢附戶籍謄本以資證明,無須申請換發結訓證明書。

十一、代訓機構辦理講習應建立書面及電子檔案,並設置檔案保存設備妥善保存講習相關資料以備查核,保存期限為結訓後五年;學員基本資料冊、結訓成果資料冊及結訓學員資料庫電子檔案應永久保存。
代訓機構就參訓學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採行相關安全措施。

十二、本部得不定期對代訓機構進行考核,以提升其辦理訓練之品質;並得設考核小組辦理之。

(一)代訓機構經本部考核並通知相關缺失者,應提具改善報告,本部得以書面或派員方式複核改善情形。

(二)代訓機構辦理績效不佳時,本部得命其限期提出改善措施,未確實改善前,停止招生及開班。

(三)代訓機構對於學員之測驗、成績、出勤考核有舞弊情事、惡意提報不實資料、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不良事蹟損及本部聲譽者,三年內不得申請開訓班別招收學員。